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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信义义务排除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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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中文关键词: 通道业务 指示信托 忠实义务 无需进一步调查规则 注意义务 |
英文关键词: |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FXD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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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受托人信义义务排除条款在我国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已引发不少纠纷,但信义义务规范体系无法为这类纠纷的裁判提供清晰规则。基于信义义务默认规则的属性以及信义义务的分配原理,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排除具有正当性,但排除的限度有待界定。受托人忠实义务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和“信托利益禁止取得”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利益冲突禁止”义务可在受托人履行程序性义务的基础上被排除。不可排除的受托人最低限度注意义务形成于受托人对信托事务不享有裁量权的情形,可从信托指示人做出指示和受托人执行指示两个阶段进行界定。受托人注意义务是高度情境化的义务,其排除限度还需结合具体情境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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