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虚拟财产”的概念限缩与刑法保护路径重构
  
DOI:
中文关键词: 虚拟财产  数据  财产性利益  盗窃  权利
英文关键词: 
基金项目:2019年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
作者单位
张忆然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点击次数: 1004
全文下载次数: 634
中文摘要: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英文摘要:
      
查看全文   查看/发表评论  下载PDF阅读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