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人员刑事缺席审判是典型的涉外法律制度,站在国际刑事合作的高度,为成功追逃,应充分考量法院域外送达传票成功率,宜明确监察机关锁定外逃人员住址方可缺席移送起送。追赃中,监察机关应该立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类型、适用条件、境外文书送达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权衡利弊得失,作出合理的程序抉择。缺席审判情况下的引渡合作常附加必须重新审理或给予重新审理机会等强制条件,事实上产生了先追后判效果,缺席审判宜作为监察机关追逃“备而不用”程序。
黄风,齐建萍.监察机关参与刑事缺席审判法律问题探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