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非出版人非法出版图书行为的三重危险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风险社会理论下新增罪名的佐证以及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应当对该行为设立非法出版罪。此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图书出版秩序以及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非出版人非法从事图书的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等行为;主体为非出版人,即未经出版主管机关许可而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或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在该罪的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区分其与侵犯著作权罪等相近罪名的构罪界限以及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上的竞合问题。
吴真文,闫清嘉.设立非法出版罪之思考[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129-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