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非法出版罪之思考
DOI:
作者:
作者单位: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基金项目:


Author:
Affiliation:

Fund Project:

  • 摘要
  • |
  • 图/表
  • |
  • 访问统计
  • |
  • 参考文献
  • |
  • 相似文献
  • |
  • 引证文献
  • |
  • 资源附件
    摘要:

    基于非出版人非法出版图书行为的三重危险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风险社会理论下新增罪名的佐证以及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应当对该行为设立非法出版罪。此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图书出版秩序以及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非出版人非法从事图书的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等行为;主体为非出版人,即未经出版主管机关许可而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或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在该罪的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区分其与侵犯著作权罪等相近罪名的构罪界限以及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上的竞合问题。

    Abstract:

    参考文献
    相似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吴真文,闫清嘉.设立非法出版罪之思考[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129-135

复制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
  • 下载次数:
历史
  • 收稿日期:
  • 最后修改日期:
  • 录用日期:
  • 在线发布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