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立法学的基本宗旨,也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何完善人大、政府的立法制度,如何实现人民政协功能的重新定位和现代化改造,成为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课题。2017年2月中共中央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明确定性为“协商式监督”。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长期以来存在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现象。毋庸讳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途径之一,这种协商式监督在立法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具体实践中,协商式监督可通过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路径实现。但是,协商式监督中人民政协应准确定位,坚持主次分明的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协商式监督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