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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的法庭交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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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中文关键词: 法庭交流权 自主性辩护 协同性辩护 有效辩护 |
英文关键词: |
基金项目:2021年度贵州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2021YJ028);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FX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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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被告人的法庭交流权指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相互交流的权利。实践中,被告人法庭交流权的缺失影响有效辩护的实现,亦不利于庭审效果。赋予被告人法庭交流权可以促进有效辩护、消减法庭冲突、实现主观程序正义。因此,当被告人出现行为偏差或者意见分歧等情形时,应当许可被告人与辩护人通过及时交流或者休庭交流的方式进行沟通。同时,法庭交流权不得滥用,应当尊重法官诉讼指挥权、注重沟通效率、遵循特定伦理规范。为保障法庭交流权落到实处,可通过合理布局被告人法庭席位、完善休庭规则、畅通法院临时羁押室的会见渠道、建立侵犯法庭交流权的救济机制四个方面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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