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后,人工智能创作不断涌现,带来了诸如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作者、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是否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收益应当归属谁等一系列法律难题。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探讨来看,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有三种方案。然而,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避免法律体系陷入根本性动荡和维护人的主体性原则等原因,应当否认人工智能的作者身份,同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分级分类保护,即自动生成物进入公共领域,人类投入了独创性贡献的辅助生成物给予著作权保护,利益归投入了独创性贡献的主体。因为只有坚持人的主体性,将著作权法的激励重点回归到对人的激励方面,才能在迅猛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为人类的思想和创造保留生长的土壤
王霁霞,高旭.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5):1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