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地区试点到全国推广,在过去的一年中经历了中国宪法学界高度的关注与思考。从中国宪法学界研究的内容来看,学者们聚焦于如何在宪法中定位、设立、设计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若仅是通过修改宪法定位国家机关,仅仅只能做到形式合宪,而实质合宪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单有宪法文本作为依据,更要通过监察法在创设、运行、监督全过程中尊重宪法意愿、体现宪法价值、贯彻宪法精神,在形式合宪的基础上更要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合宪。
梁成意,黄文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形式合宪到 实质合宪[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