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004);南开大学跨学科建设项目(63185030)
目前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尚缺乏共识,但可按发展程度分为弱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人工智能可以参与行政立法过程、政策形成和行政决定,推进行政治理智能化。但同时亦需认识到人工智能治理适用范围的局限。人工智能治理中不仅存在诸如歧视、安全和隐私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政府控制能力减弱。因此,需对人工智能治理加以法律控制,施加正当程序约束,以实现其良性运作。
宋华琳,孟李冕.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法律控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