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028)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学习、深度学习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知识创造性与创新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可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在此虚拟法律人格说能够成立;第二,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应定性为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而不是创造物;第三,从创新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外延上应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第四,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属权问题上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而不是虚拟法律人格说。
王雪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