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保管和对管理人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是投资基金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尽管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属投资人的受托人,但系分别受托履行不同职责,不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故通常情况下对投资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托管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果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对托管人义务范围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判断托管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依据;除合同义务外,基于托管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还应对其是否尽到法定的信义义务进行审查。
周成,吴英姿.基金投资托管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1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