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退庭存在以拒绝辩护之名的许可退庭、以维护法庭秩序之名的责令退庭、以抗议法庭不公之名的擅自退庭等三种形态。对于许可退庭,应当在尊重被告人意志的前提下,从严审查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对于责令退庭,关键应厘清责令退庭的依据并遵循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原理,同时赋予律师异议权;对于擅自退庭,应当区分擅自退庭与拒绝辩护的关系,不得因擅自退庭而随意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不同的退庭形态反映出不同的辩护原理与规制路径,但均会导致多重不利后果。长远而言,应采取多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退庭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