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适当性义务的本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过失相抵制度是一项以责任分担为核心的独立制度。金融消费者的过失并不影响善意信赖的产生,只影响信赖程度的认定,属于责任分担阶段的判断,因此过失相抵制度可以适用于适当性义务案件。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分类转变,不仅差异化了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的安排,同时也关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在具体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以比较过错方法为主、比较原因力方法为辅,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类型分别确认双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