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权不仅源自消费者的预先授权,还具有变更的必要性。但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采用形式规制和内容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适当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在形式规制中,平台须履行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但形式规制只能解决变更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问题,至于变更条款是否有效,还需引入内容规制方法。即在明确变更条款涵义的基础上,按照从具体的负面清单到抽象的公平原则的顺序,来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陈玉梅,杜政辰.网络服务平台单方变更权的法律规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