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 界定问题及其类型化消解
DOI:
作者:
作者单位: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158)


Author:
Affiliation:

Fund Project:

  • 摘要
  • |
  • 图/表
  • |
  • 访问统计
  • |
  • 参考文献
  • |
  • 相似文献
  • |
  • 引证文献
  • |
  • 资源附件
    摘要:

    《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再现《婚姻法》法定疾病禁婚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界定疑问。究其根本,立法者追求规制事物张力导致概念过度弹性化、法学与医学在概念定义上不一致,是造成司法实践再现“疾病”界定疑问的原因。然而,囿于概念教义化,学界对“重大疾病”如何界定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整理相关的法教义知识、明确概念的目的及规范立场、通过研判司法实践案例将其类型化,比如将行为能力欠缺型疾病、性功能障碍型疾病、生育障碍型疾病、传染性型疾病、遗传性型疾病等归属于《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而基于“团体主义”与体系化的要求,纯粹经济耗费型疾病不应当界定为《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

    Abstract:

    参考文献
    相似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杨旻.《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 界定问题及其类型化消解[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2-102

复制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
  • 下载次数:
历史
  • 收稿日期:
  • 最后修改日期:
  • 录用日期:
  • 在线发布日期: 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