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2FXB01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一般项目(19YYJS006)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问题,应当基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明确公法规范在私法上的效力,承认社会权损害的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的兼容性、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之债的包容性。依效率和公平原则界定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义务、依过错责任及激励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给付义务并调适两者之间的给付边界,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规则。
向春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的法理与规则[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