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的界限由混同走向清晰,其定义模式也从“识别说”发展到“关联说”。判断信息的可识别性有三项标准:在识别主体上,应采“主观说”,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衔接;在识别对象上,需将“识别”限缩解释为“身份识别”,且完成身份识别至少需要两个以上的标识符,并至少包含一个社会意义上的标识符;在识别方式上,直接识别方式的存在与否有待商榷,以人格利益的关联性作为间接识别中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可避免个人信息的外延失之过泛。
刘宗胜,张毅.论个人信息中可识别要素的判断标准[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