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正在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命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则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行政许可。该路径体现出了明显的公法效用:补足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强化了敏感个人信息公共风险预防作用,拓宽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救济途径。然而,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许可路径在我国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体系性难题:告知同意规则与行政许可的形式冲突、充分必要规则与行政许可的价值冲突、意思自治规则与行政许可的程序冲突等。因此,为了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法治保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敏感个人信息判断标准及其优先效力,创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以及限制性措施,并以行政许可承诺制来抑制意思自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