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学会重点项目(22HNFX-B-006);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221085)
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坚持多元化的同时碎片化相伴而生,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的分散性、思维认知的局限性、机制衔接的断裂性和解纷平台的孤立性。新时期我们需要树立整体法治化思维,通过推动多元解纷国家立法来加强解纷机制的顶层设计,这有利于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纠纷化解体系。在进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整体立法构想时,我们需要准确选择立法模式和部门归属,坚持预防性、自治性、衔接性和数字性等原则,重点考虑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明确调解前置促进诉调衔接、为信息化建设预留制度空间四方面的制度设计,以期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宋智敏,区慧霞.整体法治化:我国多元解纷机制立法的构想[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4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