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法典化视野下的环境犯罪法益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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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22A0111);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CX2023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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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的法典化具有必要性。受制于现有的立法结构,环境法的法典化形式不具有完整性,特别是在环境犯罪的规制层面。如果在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一般性规定,就不应当脱离于环境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在具体识别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时,不应把超越实定法的应然法益类型或体系作为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而应当根据实定法的规范目的确定保护法益。具体而言,立法者通过刑事立法在环境犯罪的规制中设置了何种保护法益,就只能描述和析取出这种法益,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环境犯罪的一般性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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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巍.环境法法典化视野下的环境犯罪法益识别[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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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