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因有害气体超标造成污染损害的情形日渐频繁,但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仍面临较大争议。仅从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封闭空间污染是否应当作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处理;但基于目的解释,封闭空间污染无法充分满足环境污染侵权所需具备的公共性、失衡性和危险性要件,因而不宜定性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封闭空间污染损害不应予以救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封闭工作场所污染损害应以工伤保险为主,辅以一般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其他封闭空间的污染损害可以通过合同责任、产品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进行救济。此外,鉴于涉及封闭空间污染的卫生健康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守门员”,违反此类标准应当作为判断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