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ZXB005)
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看,类型通常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类型不是与概念、命题和推理相并列的思维形式。概念思维和类型思维的区分必须从语用层面展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概念思维和类型思维相互补充。概念思维更多地针对简单案件,类型思维更多地针对疑难案件,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要进行意义或价值的考量。由此看来,考夫曼的类型理论过分否定了概念确定性的一面,把所有的概念思维都转化为类型思维,有失偏颇。通过有关探索和争议的分析可以表明,概念思维和类型思维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思维,它们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指向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
王建芳,陈可馨.法律适用中的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一个比较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1):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