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驾驶人”概念为核心的规制逻辑,难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违法时责任承担不明的规制困境。因该概念蕴藏特定规范价值,故在未来修法时仍需加以保留,概念的重塑具备必要性。同时,通过对核心特征的再解释,概念的重塑具备可行性。概念重塑后应设置“自然人驾驶人”“单位驾驶人”两个下位概念,并就注意义务作区别配置,前者除接管义务外还负有保持适宜接管状态的义务,后者则负有维持自动化系统良好运转的义务。
郭轩臣.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中“驾驶人”概念的重塑[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1):165-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