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4036)
当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实施犯罪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为该犯罪的行为主体。《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者规定了法定义务,提供者能履行但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检验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只有具备形式和实质性归责条件才能将使用者行为实现的特定构成要件要素归责于提供者。提供者的提供行为一般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德政.生成式人工智能所涉特定犯罪的认定路径[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3):9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