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一门科学,对环境法治体系和规则建设影响重大。就其内容而言,环境伦理学大体包括“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三类观点。不同的环境伦理观,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定位及其具体路径均会呈现一定差异。在“生态中心主义”视域下,动物既不是类似“锅碗瓢盆”一样的“一般物”,也不能被赋予类似“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以此为依托行使法律权利。相反,应赋予动物一种介于“人”与“一般物”之间“特殊物”的法律地位。我国在制定动物保护基本法、完善动物保护特别法体系的基础上,宜确立积极保障措施与消极制裁措施并行的立体化保护路径。同时,鉴于不同动物间生态价值的差异,动物保护也须恪守一定边界,具体表现在保护范围的有限性和保护程度的差异性,借此形成必要、合理且有限度的动物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