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功能的二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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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2JJD8200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722023AL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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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性赔偿的救济场域和提起主体因其“私法形式、公法本质”的复合结构而处于纷争地带,通过规范解释技术无法形成统一结论。功能主义的出场有效厘清了规范主义难以确定的公、私二元维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替代刑罚的惩罚和威慑功能,还同时享有私人执法的激励和补偿功能,因而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于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中。但应依据不同功能建立公、私二分差异化的规范适配路径,公法为惩罚威慑功能设置边界,私法催化其补偿激励功能。同时统筹安排公、私二分功能,以构建“公私相容”的协同机制,最大化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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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民,曾雨婷.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功能的二元构造[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5):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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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