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9条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不受保护”的规定存在解释分歧。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与抵押合同的有因性,运用双层效力传导机制以阐释该条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首先可由抵押人援引以对抗抵押权行使请求,此抗辩效力进而穿透至物权领域,最终使得抵押权本身“不受保护”。据此,主债权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抵押权,而是导致其丧失可强制执行性。
曾彦雅.抵押权因担保债权时效届满“不受保护”之教义学新解[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5):18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