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5AFX021)
在教育法典编纂视域下,为回应规范确定性与体系化的迫切需求,应以《学位法》规范语义为根据和逻辑前提,重塑学位授予标准体系。该体系确立了以是否需要专业智识判断为界分标尺的“学术性标准”与“非学术性标准”二元阶梯结构。学术性标准作为实质性本体,遵循“学业积累—学术创造/专业应用”的递进逻辑,解决申请人“能不能”获得学位的能力问题。在学术性标准体系中,CET4作为可选性工具要素应回归“学业标准”基础本位。非学术性标准作为前置性门槛,遵循“一般品行+学术品行”的叠加逻辑,解决申请人“该不该”获得学位的资格问题,应严守法律保留以剔除泛化的美德标准。“考试作弊”作为多义范畴须进行精细化拆解:一般性考试作弊作为原型义项,归属于“学术品行标准”;而结课论文抄袭作为潜在义项,属于评价上的想象竞合,应定性为“学业标准”,以达至充分评价与积极预防之目的。
徐靖,吴潇琳.教育法典编纂视域下学位授予标准的范畴厘定与体系重塑[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8(6):1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