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20BFX050)
随着我国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推进,教育法律关系作为统领教育法典总则的核心概念,其基础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教育法律关系是对教育生活关系的“撷取”。从历史维度来看,教育关系经历了从家庭内部自发秩序到国家立法介入的演变,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从体系维度来看,教育法律关系勾连生活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其兼具历史性与体系性,需贯彻宪法精神以维持体系融贯,宪法中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要求支撑教育法典总论。教育法律关系包括三大要素:主体可分为国家及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家庭及其他社会主体五类,需统一界定并拓展新主体类型;内容以受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为基础,明确各主体在教育法上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如国家有保障受教育权的义务,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教师兼具权利与义务主体属性;客体包括教育行政行为、教育民事行为和其他教育法律行为。
梁芷澄,湛中乐.教育法典编纂视域下的教育法律关系[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8(6):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