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司法判断
DOI:
作者:
作者单位: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基金项目:


Author:
Affiliation:

Fund Project:

  • 摘要
  • |
  • 图/表
  • |
  • 访问统计
  • |
  • 参考文献
  • |
  • 相似文献
  • |
  • 引证文献
  • |
  • 资源附件
    摘要:

    股东查阅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权能,在维护股东权益与规范公司治理中具有关键作用。现行《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7条虽拓展了股东查阅权范围,但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查阅“目的正当性”认定标准模糊、举证责任失衡等现实困境。基于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经营权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平衡保护视角,利益平衡应当被确立为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认定的价值基础。基于利益平衡的价值考量,司法实践中应当构建以合法性为前提、以关联性为实质、以合理性为保障的审查原则,通过优化“积极+消极”双重要件认定规则,重构股东查阅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形成逻辑自洽的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司法判断规则体系。

    Abstract:

    参考文献
    相似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李长兵,尹北辰.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司法判断[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29(1):125-132

复制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
  • 下载次数:
历史
  • 收稿日期:
  • 最后修改日期:
  • 录用日期:
  • 在线发布日期: 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