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中“再派出”制度的理论根据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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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纪检监察协会重点课题(2025-JJXH-01);河南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重大课题(2023-WHZ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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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监察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确立了“再派出”制度。原《监察法》虽然规定有派驻制度,但是难以满足实践中垂直管理单位、中管企业和高校公职人员队伍规模大、单位层级多、工作地点分布广的需要,监督的有效性、全面性亟待改进。新《监察法》的“再派出”制度,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和党的自我革命思想为根本依据,立足于消除监督盲区、提升反腐精度,有其政治逻辑、制度逻辑、实践逻辑。“再派出”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强化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对于进一步完善监察派驻制度体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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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姜保忠,曹雨晴.新《监察法》中“再派出”制度的理论根据与实践路径[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29(1):1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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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