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凭借《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11条的授权依法取得自主办学权,其外在表现就是对学生和教师行使管理权和处分权,如此一来,就形成了高校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博弈。自治权的不断扩大,必然带来公民权利的缩水,从近几年不断上升的高校侵权案件中就能窥视一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基于宪法所得,对其权利的保障也应从宪法入手。通过宪法保留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同时从违宪审查和内部申诉着手完善对权利的救济。
张彬.论我国高校自治权运行的宪法规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11):32-37